重庆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四川省 浙江省 安徽省 江西省 江苏省 河南省 陕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内蒙古 黑龙江 河北省 辽宁省 吉林省 台湾省福建省 湖北省 甘肃省 青海省 贵州省 云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宁夏 澳门 香港 广西 新疆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 页 > 招聘信息 > 福建省 >

2010年福建石狮市事业单位卫生专业工作人员招聘(3)

时间:2010-05-04 21:13来源:收集整理 点击:

2、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体检结果,决定拟聘用人选,并在石狮人事网、石狮政务网上公示7天。拟聘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确定人事关系,聘用人员至少须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以上。
八、其他事项
(一)在职人员聘用
在职人员被确定为聘用对象,但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不予配合办理调档手续的,聘用对象可通过辞职等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并提供人事档案,工龄按其人事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分事项
1、对符合《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关于做好2007年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工作的通知》(团闽委联[2007]7号)、《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中共石狮市委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愿不再生育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和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实施就学就业优惠政策的决定》(狮委[2009]9号)文件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可享受相应加分待遇;
2、石狮户籍(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落户)或石狮生源加3分;
3、若出现多项加分情况,取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4、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报考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三)招聘职位的户籍限制条件均以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落户为准。
(四)“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全日制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五)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考核、体检等全程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七)未尽事宜由石狮市卫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附:1、附件1:2010年石狮市公开招聘补充卫生专业工作人员职位需求明细表.xls

2、附件2:2010年石狮市公开招聘补充卫生专业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doc
3、招聘单位视频简介(请登陆www.shishi.gov.cn)
(1)福建省石狮市简介;
(2)石狮市医院简介;
(3)石狮市妇幼保健院简介。
 
石狮市卫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
人员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分隔线----------------------------
赞助商链接
推荐信息
赞助商链接
赞助商链接